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案例|内蒙古赤峰6人私烧电路板、树脂板炼铜案

时间: 2023-09-28 06:01:19 |   作者: 树脂扣具

  2021年11月1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巴林左旗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大良沟门后山山根与南下段交界处农田内有三大堆不知名物料堆存,均不同程度冒着浓烟,没有明火,处于内燃状态(类似于煤炭自燃),气味刺鼻。

  查看物料堆场内没有燃烧的部分,大部分为电路板碎片、树脂板碎片、粉末等。经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电路板和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破碎分选回收金属后产生的废树脂粉”均属于危险废物。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初步判定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巴林左旗分局立即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赴现场,并及时将涉案人员张某等6人控制进行连夜询问。经询问,张某等6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的前提下,共从天津、河北等地共采购了7车危险废物(废电路板碎片、废树脂粉等),先后于2021年10月末在当地一处隐蔽地点通过露天焚烧的手段,非法处置了2车多危险废物,提炼了14吨的“铜”,随后将剩下的4车半危险废物运至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大良沟门后山与南下段交界处农田内,再次进行露天焚烧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张某等6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巴林左旗生态环境分局已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有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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